广东佛山拟修订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办法的制定是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该办法。
根据意见稿,佛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监督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与本市其他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市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合作共享机制。房地产企业首次在佛山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由房地产企业负责填报,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完善从业人员信息。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由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构成。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由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构成。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以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法律文书、书面文件或其他有效资料为依据,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信用评价的计分规则,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计分规则如下:信用分值=年度初始信用分值+年度良好信用信息加分-年度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首次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时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往后每年初系统按相关规则重新计算年度初始信用分值。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极差)五个等级。信用信息依法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公开查询服务,建立查询日志。房地产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主动配合服务对象查询本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房地产企业在办理资质核准及延续、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开通存量房网签系统账户、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或合同备案等业务时,应当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打印信用信息档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出示。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据该办法规定公示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向其他有关部门、公民个人共享信用信息档案,并可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获得融资、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参考依据。此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