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信用体系建设:新提法、新场景和新要求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7月31日,围绕“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释放了哪些信号?”主题,《信用会客厅》在线研讨会圆满召开。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薛方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以下是薛方的发言:
下面我想就我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当中涉及到信用方面的,站在信用机制的视角,来看待我们这个文件,说一下我的学习体会。
首先,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社会信用建设做出了前瞻性、系统性的顶层设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中,有6处信用或诚信相关方面的表述,其中有3处,我个人觉得它的新提法、新场景和新要求,感触很深。它体现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的深度融合、创新融合的最新要求,值得关注。需要在下一步的深化信用体系建设中提炼提升,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的信用成果。
我有三个方面的感受。
第一个就是探索多元增信机制
《决定》中首次明确了增信制度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个时代课题,需要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联动、多措并举,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机构、核心企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六大主体,通过平台系统增信、金融科技授信、信用工具挖信、产业链增信、行业性增信、守正创新增信,也就是中小企业的自身守正创新,探索多元增信机制,破解融资难信用短板。
第二个方面就是破产机制和信用机制的创新协同
《决定》中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在此,破产机制和信用体系同时出现,显然并非随机安排。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有效化解纠纷、合理配置资源、构筑诚信社会的必备工具。救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他们一次失败后“东山再起”的机会,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核心的功能。在个人破产立法探索实践方面,深圳市国内首开先河,《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起施行。深圳市民梁文锦,成为中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当事人。其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均以“诚信承诺书”作为执行要件。
破产机制和信用机制的创新协同,一方面,可以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优化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系统管理相关债务人的财产登记、经营、消费、纳税等信息,为深化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系统信用信息支撑。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知信、守信、用信、爱信。
第三个方面是政府信用和信用价值
《决定》指出“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首次明确依托政府信用的收入,不仅是对政府信用的货币变现的逻辑肯定,更是对政府信用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认同,《决定》本次的提法突破了以往社会信用作为公共管理要素的公域场景。
政府信用的提法显然不等同于政府诚信。我们也想,是否可以把政府信用的概念延展到国家信用?这就为我们国家软实力、话语权和知识体系的构建,也像刚才谢新水教授说的,我们国家的软实力的打造,将提供新的理论资源支撑。比如,中国最近促成沙特和伊朗建交、促成了巴勒斯坦各派签署《北京宣言》等重要的外交成果引起世界瞩目,不也正是我们国家信用实力的彰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