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格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实施 优化营商环境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印发了《意见》,第一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
《意见》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权限、数额等作出了细化规定。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清理的重点和时限等相关要求。
《意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对罚款实施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从执法用语、执法形象、应对突发情况等方面,对进一步提升执法的文明程度作出了细化规定,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全面强化罚款监督。深入开展源头治理。要求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释放出优化营商环境信号的《意见》,正是在国务院统筹下,司法部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形成的一整套“法治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从全面清理行政法规、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制度保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加强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法治督察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针对性举措。据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司法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稳妥推进立法进程,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措施落实下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执法人员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只适用单行法、造成过罚失当的问题,《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此时仅适用单行法又难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适用问题,突出了行政处罚法的统领性地位,有利于处罚结果符合法理、事理、情理,避免“小过重罚”、机械执法等问题的出现,促进国家法治统一。
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罚款事项与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废止的衔接问题,《意见》也提出了两项举措。一方面,明确取消罚款事项后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明确取消罚款事项后的修法时限。
另外,为了加强相关立法保障,《意见》还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行政处罚评估。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